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因本村村民被害人孟某乙与孟某甲的妻子孟某丁在微信聊天时发送暧昧文字,到孟某乙的养殖院内理论时,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造成孟某乙受伤,经鉴定,孟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0日,孟某甲在刑事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乐陵市公安局郑店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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