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9时许,在平舆县**乡**村委**庄,被害人孟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肢体冲突,打架过程中孟某甲趁孟某乙倒地之机踩了孟某乙的右手致孟某乙右手受伤,后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孟某乙所受伤害达轻伤二级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发生矛盾系偶发事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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