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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与孟某乙在**镇**村十字街超市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邻居劝开未引发打架,双方离开后在孟某丙家门口再次相遇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孟某甲将孟某乙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3日孟某甲到增村派出所投案自首,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孟某甲已取得孟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对方的谅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所引发,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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