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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村**号,原系威海**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于2018年4月至7月在威海**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采购用来吸引客户的玉石、字画等商品。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牛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散发宣传单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公司的玉石、字画等收藏品可获得丰厚返利分红为诱饵,承诺高息返利,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该公司共吸引18名投资者、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主观上明知威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仍采购玉石、字画等商品用于吸引客户投资,其行为在威海**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但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也没有获取较大利益,在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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