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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系张家港市**镇**厂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师宗县**乡**村委会**村**号)。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4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伙同孟某乙(另案处理)在长江张家港段德积太字圩港闸口东侧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丝网非法捕捞鲤鱼等长江水产品共6.8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92元。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丝网(照片);

2.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4.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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