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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办**路**号*号楼***号,住河南省荥阳市*村*村**社区*楼中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在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与丹江路交叉口北侧江南小镇车库进出口处与被害人焦某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焦某某打了季某嘴角一拳,被不起诉人季某遂将焦某某摔倒在地,致使焦某某右侧第8、9肋骨骨折并右侧胸腔积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焦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季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季某与被害人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季某赔偿焦某某人民币90000元,焦某某对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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