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该案属于交通肇事,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将该案移交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浙C39***号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锦园南侧停车场内倒车时,遇后方儿童郏某甲(3周岁)玩耍,季某某未发现车后情况,车辆与儿童发生碰撞并碾压,季某某将车辆停止,郏某甲尚在车底,季某某将车辆向前行驶时再次碾压郏某甲,造成郏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季某某主动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主动配合民警调查。经法医鉴定,死者郏某甲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2019年12月17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季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郏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郏某乙、郏某丙、朱某某、乐某某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监控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