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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欣,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410403965。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8时1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苏FM****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经朝霞路南通市通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霞路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致使所驾车辆前部右侧撞击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马某某所骑乘的上海久佳牌电动自行车,致使被害人马某某倒地受伤,并于同年8月17日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76174.31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额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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