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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中共党员,定远县**委员会主任,住定远县**镇****街(户籍地:定远县**镇**街**号**室)。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4时30分左右,季某某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公里+***米处(**镇**村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的手扶机相撞,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1.​ 季某某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季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鉴于季某某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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