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昊锐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7时46分,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黑M****9 号重型厢式货车自武汉市至孝感市,当其驾车沿孝感市孝南区澴川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内右转弯上槐荫大道时,因其驾车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被害人杨某甲沿槐荫大道由西往东步行至此,导致黑M****9 号货车前部左侧与行人杨某甲相撞,继续行驶的黑M****9 号货车左侧前部与倒地状态的行人杨某甲发生碾压,造成杨某甲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季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故事发生时,符合黑M****9号国道牌重型厢式货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行人发生接触,导致行人倒地,继续运动中的货车左侧前部与倒地状的人体发生接触。经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黑MP328号车制动、灯光均不合格;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9日,经孝感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季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甲家属损失170000元,另保险理赔款计719380.5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社会危险性,属初犯、偶犯;3.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889380.5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