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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3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沿莆田市荔城区文献路由莆田市汽车站往新街口方向行驶,途经文献路阳光100路段时与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在现场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带回。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2万元(保险理赔除外),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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