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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刑不诉〔2020〕5号

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室,暂住本区**********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5日,本院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人民参评员、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6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在本区******号楼门前,由东向北倒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车辆尾部撞击处于站立状态的被害人丁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母亲),造成被害人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通过亲属拨打“110”报警,其则直接送被害人去医院。第二天,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小区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现场概貌。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丁某某死亡时间及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

3.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沪******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及与被害人肢体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4. 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系有证驾驶及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经事故责任认定,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6.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与被害人丁某某系母女关系。

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丁某某的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表示谅解。

8.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丁某某系母女关系。综上,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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