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居然之家**集成灶经营者,住南通市通州区**府**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通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原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16日起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居然之家**集成灶店内从蒋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仇某某、秦某某处非法获取、或向杨某某、周某某提供含有城山隐、华润悦景湾、华强城、同和嘉苑、巴黎公馆、城市家园等小区业主姓名、楼号、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8328条。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永兴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
4.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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