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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学东,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8日15时许,季某某和解某某持一张解某某捡来的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昭通西街中国工商银行昭通**街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1226250400204412062122625040********银行卡。2017年4月21日,季某某和解某某用此卡和李某某的身份证到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办理人民币49000元贷款,至今未还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承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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