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苏B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Y****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运送离子膜碱(50%)(学名氢氧化钠)从安徽省定远县至镇江市大港新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跟车押运。22时许,当车行驶至靠近G4011高速镇江市丹徒区上党收费站处时,季某某身体不适,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张某某提出由其驾驶车辆,季某某不同意,后在张某某的要求下,由张某某驾车继续行驶。当车行驶至上党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载离子膜碱(50%)系危险化学品。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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