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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3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喝酒后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至庆元县***至**0Km200m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5.2mg/100ml,后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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