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侦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9的黑色大众牌轿车由本市东丽区金钟街新市镇轩和里底商出发,沿信德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慧捷路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OO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