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9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12分许,季某某酒后驾驶豫R****白色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光武路路与仲景路交叉口西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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