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庄**村**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床二厂路路口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9±4.2mg/100ml,达到醉酒值。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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