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会议中心员工,住本市新北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其家中(本市新北区**小区**幢**单元**室)饮酒。当晚19时许,其驾驶车辆(牌照苏D0****)沿本市天宁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巷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1毫克/100毫升。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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