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门**室,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30分,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水塔街路段,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酒后驾驶津JJ****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其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同日20时48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医护人员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样本。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8mg/100ml。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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