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苏F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海花路海花桥南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血液,超过醉酒法定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