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苏F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海花路海花桥南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血液,超过醉酒法定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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