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锻造厂职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F****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中心河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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