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苏州市高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本区仇桥镇其姐姐家喝酒到次日凌晨,7月5日下午16时许,季某某驾驶苏E2****小型轿车到本区城中医院看望病人,当日21时许,季某某从城中医院驾车出来准备到如意里小区找朋友,车辆行驶至 楚州大道国税局门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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