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村民,住该村。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57分,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集贤县**镇**街与**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对指控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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