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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与其朋友马某某在龙泉市龙翔路“一头牛烤肉”吃夜宵。期间,季某某共饮用“江小白”牌白酒约8两。次日凌晨1时许,季某某在明知自己处于饮酒后的情况下,仍驾驶号牌为浙K9****的小型轿车从龙泉市东小区出发沿龙翔路行驶,右转进入华楼街,在天伦大酒店附近接到其朋友李某某。后季某某搭载李某某沿着后沙路,经贤良路、新华街,行驶至南大桥路段,将车辆停至南大桥桥面上,呕吐后在车内睡着。凌晨2时许,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举报赶至南大桥,经酒精呼气测试,季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交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于当日将季某某带至龙泉市人民医院化验室抽取血液样本。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浙K9****号小型轿车交通监控卡口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照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卓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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