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室(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因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无法按时到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解放新村21幢301室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驶苏FC****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十一组平潮二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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