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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68********,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村**号,现住盐池县**路**号,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K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84KM+100M处将车辆停放在公路边睡觉时,被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所持有效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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