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商城**期**号,现住济宁市**区**街道**镇**庄**号楼**单元**室,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北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18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并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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