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商贸**服装店工作,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庄**组**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1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U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印花厂出发,途径陆东大街、陆西大街,沿陆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艳艳足道店地段停车,后与他人发生纠纷,经群众报警后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其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乙醇/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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