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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41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0时31分许,不起诉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7****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路段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不起诉人季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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