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3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酒后驾驶浙JH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海关大楼前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 3.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结论:呼气测试记录、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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