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与朋友在青田县温溪镇“**排挡”聚餐期间喝了两升左右啤酒,后其驾驶浙K65****号小型轿车从青田县温溪镇驶往青田县鹤城街道方向。当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驾车途经青田县鹤城东路税务局门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后其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高于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保险单;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水市人民医院丽医所[2021]毒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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