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院医生,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楼村**号。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系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婚介所员工,为客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介绍对象。2019年6月10日,双方因介绍的对象条件不符一事产生纠纷。次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带领同学郭某某至婚介所讨要说法,与赵某某、刘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郭某某厮打在一起,刘某某持背包砸了郭某某一下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持自带的玻璃杯砸向刘某某左面部,致其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

之后,刘某某、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撕扯在一起,致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双方短暂分开后,又因抢夺手机发生争执,赵某某拳打郭某某肋部,致其左侧第5、6、7肋骨骨折,赵某某被郭某某殴打致头皮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期间,王某某被郭某某蹬倒在地,采用按压腿部的方式,抢夺郭某某手机。

经法医鉴定,郭某某、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及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