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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9日00时30分许,丁某某、吕某某在大唐盛世KTV805包房喝酒娱乐,隔壁802包房杨某某、普某某前来805包房敬酒,805包房的吕某某上前对杨某某进行询问,杨某某随即用脚踢了吕某某,丁某某看见吕某某被打,上前保护吕某某,此时802包房的余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前来805包房寻找杨某某,看见杨某某与人发生冲突随即上前帮忙,随后余某某、张某某、季某某、杨某某四人使用拳脚及酒瓶将丁某某、吕某某打伤。2019年9月9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2019年9月12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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