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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22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号,家住在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农民。因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2日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敦煌市七里镇**堡**组**号门前浇自家树园时,因琐事和其四嫂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后季某某将杨某某身上推了一把,杨某某跌进旁边土渠后,致右手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季某某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季某某主动赔偿了杨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季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季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自罪认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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