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晚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长春新区林园路康达小区栋楼下,因双方路过互相碰撞,与任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相互撕打。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击打行为造成被害人任某某鼻部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案发后能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到。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罪罚、刑事和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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