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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在**镇**村**街,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与其丈夫郭某某、妹夫范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解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殴斗,殴斗过程中,季某某手持铁锤击打解某某后背一下,致解某某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左肩皮肤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解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季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经筵宾镇派出所民警传唤自行归案。季某某赔偿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解某某对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主动和解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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