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公诉刑不诉[2020]8 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郭某某、张某某、辛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合谋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辛某某等人负责到各大商场品牌专柜故意挑选面料成分与衣服吊牌标示不符的衣服(即采样),为了能索得更多的赔偿款,郭某某、张某某、辛某某等人伙同赵某某(已判决)等人组织、有偿雇佣或者联络他人根据采样信息到相应品牌专柜购买同款衣服数件至数十件不等(即补货),同时,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以每件75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样衣的面料成分,最后,携采样和补货的购物小票、样衣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向商场或者品牌专柜经营人员索要高额“赔偿款”并要求按每件数千元的标准报销“检测费”等,多数达购衣金额4至10倍不等。遭拒后,以滋扰或者暴力相威胁,霸店、轰客、阻工,扬言拉横幅、曝光、让专柜停业、撤柜,实施敲诈勒索。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以郭某某为首,以王某某、张某某、辛某某为重要成员,赵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浙江省杭州市、上海市等地的14家商场的34个品牌专柜,以上述手段敲诈勒索89万余元、未遂10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季某甲伙同他人参与补货三次,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勒索得款6.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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