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飞隆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承包鱼塘养殖期间,采用电表内“短路二相、留一相”正常使用的手法,窃电12249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86604.67元。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了改造涉案电表的窃电行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涉案电表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