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鹤壁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街**楼**单元**楼**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大厦**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宿舍内,私自从李某某(男,53岁,河南省人)微信账户向自己转账5400元。2020年6月25日,季某某又私自从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转账1800元。上述钱款已被季某某挥霍。2020年6月28日季某某主动投案,季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季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从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中共转账7200元。
谅解书、转账截图,证实季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取谅解。
工作说明,证实季某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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