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52******,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先后四次在台儿庄区华兴路东首古城西门西20米处燕庄美食节内盗窃电线、插排等物品。经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铜芯护套线的价格为人民币60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燕庄美食节内盗窃插排及电线;
2.2020年2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携带钳子、螺丝刀等工具,在燕庄美食节内盗窃电线;
3.2020年2月21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携带钳子、螺丝刀等工具,在燕庄美食节内盗窃电线;
4.2020年2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燕庄美食节内盗窃插排及电线。
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燕庄美食节内被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扭送至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运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茂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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