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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盗窃案)_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多次骑摩托车到珠海市金湾区**镇**街**巷**号店铺,将放置于门口的盆栽盗走用于自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日早上6时许,季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上述地点,分三次将4盆盆栽搬运到其摩托车上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9月8日早上6时许,季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偷走1盆盆栽;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季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偷走1盆盆栽。

季某某将盗取的盆栽放在其住处珠海市金湾区**镇**大道**号**自养,因其不懂养殖,大部分盆栽植被死亡。被盗盆栽因实物缺失或性质发生变化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季某某对其三次盗窃盆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2019年11月6日季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6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涉案盆栽;2.书证: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图片说明、监控截图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6.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从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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