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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1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路**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章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和丈夫等人一起到济南市章丘区山水北城北门土财主羊汤店里就餐,就餐时发现餐桌上有一部iPhone11手机,季某某经询问确认不是同行人员的手机之后,便在离开饭店时将该部手机盗走。经查明,被盗手机机主为该店店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60元。案发后民警已将该手机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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