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8********,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户籍地为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季某某为了少缴税款,通过路边小卡片找到位于本市包河区**路**的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52200元,税额51174.37元,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季某某主动将税款补缴。
2019年9月5日,季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