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在涟水县**镇**村**组村民薛某某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3日,民警发现该处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共有疑似罂粟580株。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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