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季某甲驾驶苏******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母亲曹某某、父亲季某乙,沿G2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蒙阴557公里+100米路段时,未确保安全,碰撞道路护栏导致车辆侧翻,致季某乙严重胸部闭合性损伤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季某甲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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