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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6********,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物联(深圳)有限公司,户籍地址如皋市********号,现暂住于深圳市龙华区******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于2019年4月2日12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J****号小型轿车(载其三伯母赵某某、女、殁年69岁,其三伯父季某乙、其子季某丙),沿如皋市搬经镇加力居一组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加力桥南侧路段,拿手机、妨碍安全驾驶、未确保安全,碰撞路面东侧的水泥墩,致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8日死亡。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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