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楼**单元**室。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被拜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拜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拜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发生效力的(2016)黑023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时,在腾房过程中,季某乙、董某某、季某甲、季某丙拒不迁出房屋,且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
本院认为季某甲在腾房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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