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甲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明知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没有经营许可证且购买了“笑气”(一氧化二氮)是为了贩卖给个人吸食的情况下,季某乙为非法获利仍然向给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大量出售“笑气”。经审计,被不起诉人季某乙非法经营笑气共计2731273元人民币。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在明知没有经营许可证且购买了“笑气”是为了贩卖给个人吸食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然向宋某某等人大量出售笑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季某甲与张某某等人有共谋非法经营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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